張某在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間,通過qq方式向十數人出售奇襲cc攻擊器,該軟件通過后臺大規模數據訪問方式可以致使網站癱瘓無法運行,張某從中獲利數額三萬余元,后被公安機關查獲。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訴至法院,張某涉嫌的獲利金額按照該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。該案主要以手機中恢復的數據結合轉賬記錄定罪,辯護人對于本案證據進行了詳細的分析,認為公安機關部分的手機數據恢復不符合電子證據的法定形式,程序方面存在瑕疵,提出非法證據排除。經過兩次庭審后,檢察機關主動將罪名變更為提供控制、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
上一條:任某涉嫌故意傷害罪、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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